問題的提出
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三項程序后即被注銷,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于消滅。由于法人資格的喪失,注銷后的公司就喪失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公司法對清算完畢后遺留的債權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在公司注銷后,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應如何進行處理呢?
一般來說,股東在公司注銷后,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主張權利后,所實現的債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
相關判決
相關判決:
(2011)鄭民四終字第372號:本院認為:龍泰公司通過正源公司競拍的長城公司對文峰日化廠的債權,由于長城公司委托拍賣的其對文峰日化廠的債權存在瑕疵,致使龍泰公司競拍的長城公司對文峰日化廠的債權根本無法實現。長城公司應返還龍泰公司所支付的債權轉讓款并賠償龍泰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失。正源公司作為拍賣人,對長城公司委托拍賣的債權存在瑕疵未盡到審查義務,正源公司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現因龍泰公司已被注銷,羅小川作為龍泰公司原股東有權對該公司遺留債權主張權利,羅小川主張權利實現債權后,有義務通知其他股東,按公司原出資比例分配所實現的債權。
(2009)杭西商初字第2783號:公司遺留債權涉及內外兩層法律關系:在對外關系上,遺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余資產所有權,歸全體股東所有;在對內關系上,遺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余資產分配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份額。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6354號
相關地方性解釋
《北京市高院關于公司注銷后,公司原股東是否可向債務人主張原公司遺留債權的答復》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李巖欣等訴金華龍經貿公司經營合同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請示中涉及的問題答復如下:
在公司被登記注銷、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后,公司原股東可以對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主張權利。理由如下:
1、公司的財產是在股東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基礎上形成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以投資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公司在取得股東所交付財產的所有權后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公司與公司股東在法律上雖然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因存在投資關系,股東對公司經營成果享有收益權利,并對公司解散負有清算責任。在公司注銷登記后對尚未處理的債權,公司股東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全體股東成為權利主體。雖然公司注銷后,其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公司的原股東仍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
2、根據我院《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4條的規定“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后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作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這也就是說,在公司注銷后,仍有未處理的債務存在的情況下,清算主體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應承擔清算責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公司注銷后存在未處理債權的情況下,清算主體也應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我院《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6條的規定“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力口訴訟的,終結訴訟。”對本案的處理亦有指導意義。
在本案中,李巖欣、陶雅平作為被注銷企業欣天泰公司的原股東及清算義務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銷后對遺留在金華龍公司的權益應享有訴權,其作為原告享有要求金華龍公司返還欣天泰公司與其合作期間的收益的請求權。于勝利作為被注銷企業欣天泰公司原股東天拓公司的權益受讓人,并非欣天泰公司的股東,就此項債權而言,其享有的僅是原股東的債權人地位。本案的債權人應當具備欣天泰公司原股東身份,據此身份向金華龍公司主張與其股東身份相關的特定債權,所以于勝利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其應在李巖欣、陶雅平向金華龍公司主張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后,從中分得原股東天拓公司應得的份額,應當另訴主張。
另,本案爭訴之債權項下的財產是否屬于修訂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清償后的剩余財產,需審理清算期間債權登記及公司債權人債權清償的事實方能確定,均非本案審理事項,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復。
二OO七年三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公司被依法注銷后其享有的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滬高法民二[2006]6號)
一、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股東發現公司在清算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股東能否對相關債務人或義務人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解散后,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并辦理注銷登記后,公司歸于消滅。由于經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后歸股東所有,因此,股東在公司注銷后,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