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時股東需要補足未繳出資嗎?今天公司注銷代辦小編就來和大家聊一聊這一問題。法律知識要點:公司解散時,股東有未繳出資的,此時是否需要補足出資?當然,這是必要的,特別是在公司有外債的情況下,未繳出資涉及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的出資,視為清算財產,有兩種出資方式股東:
1、(二)到期未繳的出資,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違反約定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尚未到期的出資應當分期繳納。在認繳注冊資本制度下,這種情況比較普遍,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的時間會比較長。
1、(二)到期未繳的出資,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違反約定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尚未到期的出資應當分期繳納。在認繳注冊資本制度下,這種情況比較普遍,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的時間會比較長。
但公司解散的,應當繳納、認繳但尚未到期的出資為清算財產。公司清算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外債的,債權人可以對未繳清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發起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未繳出資的范圍。
應繳未繳的出資和未認繳未到期的出資,實質上是對公司的責任。簡單地說,公司解散時,股東或者投資者欠公司的錢應當返還給公司,作為公司的財產分配。公司解散時,公司有外債不足清償債權人債務的,股東應當補足債務。股東未繳納出資的,應當在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了更好地解釋相關法律條文的含義,下面筆者將分享一個涉及法律條文的實際案例供大家參考。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司登記將被注銷,無需履行清算程序和出資義務。股東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責任負責。秦某多次未能聯系周某尋求幫助。周的借款單和協議證明了上述事實。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秦玉謀特此向貴院提出申請,責令周某償還借款12萬元,王某、劉某對借款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先后兩次向秦某借款15萬元,并已償還3萬元。事實上,它成立了,還欠秦某12萬元。因此,法院支持了秦某關于周某應償還12萬元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某商貿有限公司為周某向秦某借款提供連帶擔保,但該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2日被注銷,其股東均未實際出資,在未繳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法院支持秦某的主張,即周某的王某和劉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句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王某、劉某對借款10萬元負有連帶責任,劉某、王某有權向周某追償。
在本案中,被告周某向原告秦某借款,并由一家貿易公司擔保。公司兩名股東王某、劉某均認繳出資,截止日期為2034年。不過,周某向一家貿易公司提供擔保后,該公司隨后被注銷。由于股東劉某已認繳出資,公司注銷時,需將認繳的出資加速至到期,付清欠公司的出資,清算后注銷。當公司對外負債(即為周某提供10萬元擔保)時,如果不進行清算,公司將被注銷。違反法定程序,對公司未繳出資范圍內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上,很多人認為,當公司有債務時,取消公司是可以的。事實上,這樣想是非常危險的。公司被撤銷,但股東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樣,股東的有限責任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股東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甚至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公司的注銷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否則公司注銷,債務仍然存在,只能在這里轉讓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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