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在一段時間內未開展經營活動的話,那么我們就視為歇業。公司歇業的并不會消滅法人資格,那么此時要是發生訴訟糾紛的話,該如何來解決呢?廣州正穗小編為您解答!
1、什么是公司歇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 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
對于“歇業”應掌握的條件應該是:
一是該企業應當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
二是該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一定的期。
2、如何準確把握對企業法人“歇業”問題的認定?
鑒于企業法人停止經營活動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以及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現狀,在執行實踐中,為嚴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條件,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 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可視為“歇業”:
(1)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后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2)企業領取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措施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 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3、公司歇業后訴訟問題應如何解決?
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公司實際已經歇業了很長時間,有的已被登記機關注銷,有的未被注銷,公司長期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經營人員、管理人員、職工早已解散,債權債務無人清理。這種狀態下,債權人如果起訴公司的開辦者、公司的股東,是否應予準許?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40條的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理,停止清理范圍外的活動。按照法人理論,在清算范圍內法人資格視為存續,性質屬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負責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并起訴應訴。公司歇業無疑是法人終止的一種情形,公司歇業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應無疑義。因此,負有清算公司之責的主體(以下稱清算主體)如果不盡清算之責,債權人可以起訴該清算主體,人民法院也可以判令清算主體履行清算義務。至于是否可以起訴公司的開辦者、股東,則取決于公司的開辦者、股東是否為清算主體。
綜上所述,公司歇業后的訴訟問題可以總結如下:
(1)公司歇業后,如公司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為訴訟主體,可以起訴應訴。債權人起訴歇業公司的應以清算組為被告。
(2)公司歇業后,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債權人起訴歇業公司應以清算主體為被告。
(3)公司歇業后未注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債權人起訴歇業公司可以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